关于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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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是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我省会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的结果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进行登记确认。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不得报名参加会计职称考试,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予以公告;对拒绝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建议调离会计岗位,管理中按离岗人员处理,不得参与会计类评优选先。
   省直各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省直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具体程序是:
   一、 报送培训计划
   二、 报送具体培训备案表(“会计之星”网站下载)
   三、 组织培训
   四、 登记确认培训结果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
联 系 人:刘  丽
联系电话:0351-4043123
邮    箱:
cztkjc@126.com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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